荷兰已对其《荷兰民法典》第8编进行修订,赋予电子提单(eBL)与纸质版本同等的法律地位。该项变更将于2026年7月1日生效。对海运贸易而言,它消除了纸质正本至今仍需由快递在世界各地传递的最后一个理由。
变化是什么
提单是唯一一份在可转让时即构成货物物权凭证的运输单证——谁持有正本,谁就控制货物。这正是正本至今仍在银行与贸易商之间打印并快递传递的原因。新法律使电子提单在法律上得以充当该正本:它是收据、运输合同,并在可转让时作为物权凭证,效力与纸质版本相同。
适用条件
只有当电子提单载有与纸质提单相同的信息,并以可靠的方法进行管理时,二者才具有同等效力:数据完整性受到保护,且该文件在任一时刻均处于单一一方的排他性控制之下。因此,与纸质正本一样,它在任一时刻只能由一名持有人持有和转让——正是这种"唯一性"使其能够被安全地视为物权凭证。
它所处的位置
荷兰加入了使电子可转让记录在法律上有效的司法管辖区行列,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 MLETR 示范法保持一致——这与英国的 Electronic Trade Documents Act 2023 基础相同。它也与承运人的发展方向一致:DCSA 各成员航运公司已承诺到 2030 年实现 100% 电子提单。荷兰法律如今使这份数字正本在本地具有可执行性。
这对您意味着什么
如果您以信用证方式交易,或在货物运输途中转售,纸质正本往往是整条链路中最慢、风险最高的一环——正本丢失或延误会使放货和付款拖延数日。在新法律下,物权凭证得以与您其余数据相同的速度流转。请在我们的知识库中了解电子提单如何运作:电子提单(eBL)。
资料来源:Staatsblad 2026, 86 — 对《荷兰民法典》第8编的修订(电子提单) · Eerste Kamer — 法案 36743 · 荷兰政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