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单(bill of lading)(缩写为 B/L 或 BL,复数写作 bills of lading)是海运货件的核心单据。它同时具备三重身份:运输合同、货物已装船的收货凭证,以及——在可转让的情况下——货物的物权凭证。如果在操作环节上掉以轻心,货物就会停在码头,等着一张纸。Nexport Logistics 在 Nexportal 门户中为您管理提单,连同清关和交付一并处理。它属于更广泛的运输单据体系。
可转让与否:收货人栏
**收货人(consignee)**一栏如何填写,决定了提单是否控制货物所有权:
- 记名提单(straight B/L,不可转让)直接写明收货人。只有该方可以提货;这种单据不能通过背书转让所有权。
- **"to order"(凭指示)**提单在收货人栏填写 "To Order"(常见为 "to order of shipper" 或凭某银行指示)。这是可转让单据:通过背书并交付正本来转移所有权。在信用证贸易中这是惯例。
**背书(endorsement)**就是实际完成这种转让的方式。它不是承运人签发提单时的签字——那叫签发。背书是指 "to order" 正本提单的当前持有人为了转手而做的事:在正本背面签字并交付出去。空白背书(blank endorsement)只签名字,提单此后如同不记名凭证:谁持有谁就能提货。记名背书(named endorsement)则加注 "deliver to [某方]",所有权转给该指定方。记名提单(收货人已写明)不可转让,因此不能用这种方式转手。
放货方式
**正本提单(全套,full set)。**正本通常一式三份签发("3/3",即 full set)。要放货,必须将正本交还(surrender)给承运人或其代理。对于 "to order" 提单,正本控制所有权。在目的港放货的实务规则是:一份经妥善背书的正本即可(提单的标准条款写作 "one of which being accomplished, the others to stand void",意为其中一份完成提货后,其余各份即告失效);如果正本未经背书,则需要全套三份。在起运地办理电放或换单(switch)时,交回的也是全套(3/3)。
**电放(telex release)。**全套三份正本在起运地交回后,承运人即可向目的港办事处发出电放通知,卸货港便无需出示正本。这种方式在荷兰很少使用,但在某些其他国家仍然常见,而且依然要求先交回那三份正本。
**Express release。**采用 express release(express B/L,有时是海运单 sea waybill)时,根本不打印正本;货物凭身份证明放给记名收货人。由于没有可交还的物权凭证,收货人必须是已知且记名的,并且不能是可转让的 "to order" 提单。
日期规则:禁止倒签
提单(特别是 **"shipped on board"(已装船)**日期)必须填写船舶实际开航或装船的日期。把日期填得早于实际离港日——即倒签(antedating)——是被禁止的:这种做法通常是为了赶上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,属于单证欺诈。提单上的日期必须与开航日期一致。
Nexport Logistics 如何处理
作为按 FENEX 条款运作的货运代理,Nexport Logistics 负责签发和审核提单,与承运人协调正本、电放或 express release,对照您的贸易术语(Incoterm)和付款条件核查收货人及 "to order" 安排,并将其与清关衔接,全程在 Nexportal 门户中跟踪。对提单或放货有疑问?请发邮件至 info@nexportlogistics.nl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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